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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光互補光伏發電資訊

農光互補光伏電站政策補貼補給誰 農光互補光伏電站用地政策

來源:深圳農光互補光伏發電安裝公司 作者:光伏技術員 時間:2021-12-06 18:26:37 瀏覽人數:1681次

本文簡介:通常情況下,農光互補光伏電站政策補貼補給備案主體方,如果您是公司安裝的,補貼由公司領取;如果您是個人家用的,則是個人領取。

  一、農光互補光伏電站政策補貼補給誰

  1.光伏補貼該給誰?

  通常情況下,農光互補光伏電站政策補貼補給備案主體方,如果您是公司安裝的,補貼由公司領取;如果您是個人家用的,則是個人領取。

  這里我們補充一點,補貼的時效性各地不一,有的地區一個月發放一次,有的地區按照季度。

  2.怎么拿到光伏補貼的錢?

  用戶的家庭光伏電站按照正規流程申請,電力部門審核批準并網之后,電網公司會和用戶簽署一份協議,這份協議就是我們通常說購售電合同,合同中明確規定了補貼資金是由電網公司直接打到業主登記的銀行卡,并不是一些人想象的那樣收益被一份人所得。

  二、農光互補光伏電站用地政策

地區規范名稱相關內容
西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能源局、西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聯合發布《西藏自治區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暫行)的通知》(藏能源[2018]43號)

?   項目認定標準:利用光伏發電融合農業、牧業、林業、漁業及其他業態一體建設的項目。

?   項目建設要求:支架高度應根據地表植被的生長成熟高度和光伏項目建設方案科學合理確定。牧光互補項目太陽能板底端不低于1.5米;農光互補項目太陽能板底端不低于2.1米;林光互補項目光伏支架不得低于所種植樹木最高點1米以上,且不得影響樹木生長;漁光互補項目只能在水面上建設,組件底端不低于水面0.6米。受地形限制的,高度非達標支架不得超過全部支架總量的10%。

?   項目用地管理:不得改變原土地地類和土地用途。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和基本草原以外的農用地開展光伏復合項目建設的,除樁基用地外,光伏陣列區嚴禁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嚴禁拋荒、撂荒、開墾草原及挖沙采石活動。

天津市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發改委聯合發布《關于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管理的通知》(津國土房資函字[2017] 1741號)

?   項目認定標準:根據國土資規〔2017〕8號文件確定的光伏復合項目。

?   項目建設要求:對光伏復合項目,光伏方陣架設在一般耕地或其他農用地上的,光伏組件最低沿應高于地面2.5米、應高于最高水位0.6米;樁基間列間距應大于4米,行間距應大于6.5米;

?   項目用地管理:對使用一般耕地布設光伏方陣的情形,除樁基用地外,嚴禁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嚴禁拋荒、撂荒;對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農用地布設的光伏方陣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

山東省山東省國土廳、山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保障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項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魯國土資規[2018]4號)

?   項目認定標準:光伏復合發電項目包括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發電項目等。

?   項目用地管理:對于光伏方陣設施布設在農用地上的,在對土地不形成實際壓占、不改變地表形態、不影響農業生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集電線路用地,可按原地類、原用途管理。項目動工建設前,由項目單位編制土地復合利用方案,報當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光伏復合項目的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基礎設施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   項目建設要求:原則上,光伏方陣布設在農用地上的,組件最低沿應高于地面2.5米,樁基列間距應大于4米、行間距應大于10米,除樁基用地外,嚴禁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嚴禁拋荒、撂荒。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管理,寬度不得超過4米;光伏方陣布設在水面上的,組件最低沿應高于最高水位0.6米。

浙江省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浙江省地面光伏電站健康發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   項目建設要求:新建復合地面光伏電站光伏組件安裝高度最低處不低于2米,方陣前后陣列中心間距原則上不少于7米,光伏方陣下方可進行機械化農作物耕作。光伏組件覆蓋密度滿足農林作物透光要求,不破壞耕作層,確保地面正常開展農(林)業種植。漁光互補光伏電站光伏組件覆蓋密度需不影響水質,適合漁業養殖。在水產養殖場所設置光伏組件不得影響水質、水產養殖和產品捕撈。

?   項目驗收要求:地面光伏電站需由屬地發改部門組織國土、農業、水利、林業、電力等相關部門進行整體驗收,電站并網時需初步完成土地改良、農林作物種植(漁業養殖)等工作。

?   項目經營要求:已建和新建復合地面光伏電站需嚴格開展農(林、漁)業種植(養殖),切實發揮項目綜合效益。項目業主每年底需向地方發改、農業、林業、海洋漁業等部門提交下年度農(林、漁)業生產計劃,地方部門應予以配合支持,并定期檢查和督促落實。

廣西壯族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能源局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聯合下發《關于規范我區光伏發電站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能新能[2018]23號)

?   項目認定標準:根據國土資規〔2017〕8號文件確定的光伏復合項目,包括農光或林光互補項目、漁光互補項目。

?   項目建設要求

農光或林光互補項目:鼓勵在既有農林業設施、或養殖大棚上敷設光伏組件,在大棚下面開展農業、苗圃或養殖。農光互補項目的光伏組件最低沿應高于地面2.5米,樁基間距大于4米,行間距應大于6米。

漁光互補項目:漁光互補項目應在已有的水庫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或坑塘水面上建設或者通過改造后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嚴禁在農用地上挖塘建設光伏發電項目。漁光互補項目(不含漂浮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光伏組件最低沿應高于最高水位0.6米。

?   項目用地管理(土地綜合利用方案制度):

對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中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確定下達的全國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建設規模范圍內的光伏發電項目,以及符合當地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的光伏復合項目,其光伏方陣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的,在不破壞農業生產條件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

漁光互補、農光互補和林光互補項目等光伏復合項目應科學制定土地綜合利用方案,保障農用地可持續利用,避免對農業生產造成影響,并作為參與年度配置光伏建設指標的競爭條件。列入年度建設方案的光伏復合項目,應將土地綜合利用方案同時報當地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光伏復合項目要嚴格落實項目土地綜合利用方案,切實開展種植、養殖,提高土地綜合利用效率,嚴禁拋荒、撂荒、破壞耕作層。未按備案的土地綜合利用方案實施的,由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整改到位,如經查實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將視情況削減或取消其建設規模指標。造成耕地拋荒、撂荒、破壞耕作層的,由當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依法復墾復耕,整改不到位的應依法補辦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手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寧夏回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發改委、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聯合發布《關于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寧發改能源(發展)[2018]118號)

?   項目認定標準:光伏復合項目是指對農用地進行復合利用的光伏發電項目,包括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牧光互補及其他“光伏+”模式的光伏復合項目。

?   項目建設要求及用地管理:地面光伏復合項目電池板組件最低沿須高于地面1.5米。企業須編制土地復合利用方案,在項目所在地發改、國土部門報備。此類項目,以發改部門備案文件為依據,辦理用地預審、報批。

河北省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河北省自然資源廳聯合發布《關于規范光伏復合項目用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冀發改能源[2019]1104號)

?   項目認定標準:光伏復合項目是指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進行復合利用的光伏發電項目,包括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等。鼓勵利用既有農業設施、水庫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或坑塘水面建設光伏復合項目。

?   項目建設要求:組件最低沿應高于地面2.5米,樁基列間距應大于4米、行間距應大于6.5米。在水面建設的光伏復合項目,在滿足光伏發電規程規范要求的前提下,各地自行制定建設標準。

?   項目用地管理:光伏復合項目光伏方陣設施布設在農用地上的,在對土地不形成實際壓占、不改變地表形態、不影響農業生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除樁基用地外,嚴禁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嚴禁拋荒、撂荒;項目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

海南省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南省扶貧工作辦公室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保障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項目用地管理的通知》

(瓊自然資規[2020]2號)

?   項目認定標準:光伏復合項目,是指利用農用地(永久基本農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田除外)復合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包括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等。

?   項目建設要求:新建農光互補項目的光伏方陣組件最低沿應高于地面2米,樁基列間距應不小于3.5米,行間距應不小于2.5米;場內道路用地應合理布局,可按農村道路管理,寬度不得超過4米;對使用旱地和水澆地布設光伏方陣的,光伏支架應采用螺旋鋼管樁等新工藝做基礎,避免破壞耕作層,嚴禁硬化地面,嚴禁拋荒、撂荒。新建漁光互補項目應在已有的坑塘水面上建設,嚴禁在農用地上挖塘建設光伏發電項目;新建漁光互補項目(不含漂浮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光伏組件最低沿應高于最高水位0.6米。

?   項目用地管理:光伏方陣布設在農用地上,對土地不形成實際壓占、不改變地表形態、不影響農業生產的,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占用旱地及水澆地的不需落實占補平衡,用地可以租賃等方式取得,雙方簽訂補償協議。占地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的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用地和占地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的集電線路桿塔基礎設施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不超過100平方米的,可按《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產業項目發展規劃和用地保障的意見(試行)》(瓊府〔2019〕13號)有關規定,按土地現狀用途管理。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在不影響農業生產的前提下,實行與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可按原地類、原用途管理。

陜西省《關于規范光伏復合項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陜發改新能源[2020]933號)

?   項目認定標準:光伏發電復合項目包括農光互補、林光互補、漁光互補等。

?   項目用地管理: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中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樁基礎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否則,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按違法用地查處。對于光伏陣列等設施架設在農用地上,在對土地不造成實際壓占、不改變地表形態、不影響農業生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對于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布設光伏方陣的情形,應當從嚴提出要求,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集電線路用地,可按原地類、原用途管理。光伏復合項目的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基礎設施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   項目建設標準:

固定安裝方式:組件最低點距地不小于2.5米,建議基礎采用單排樁形式,樁基礎東西向間距不小于4.5米,樁基礎南北向間距不小于8米;

固定可調安裝方式:除最大調節角度外(非耕種季節),其余調節角度下組件最低點距地不小于2.5米,樁基礎東西向間距不小于4.5米,樁基礎南北向間距不小于8米;

平單軸安裝方式(聯動和單排驅動):組件及連動桿最低點距地不小于2.5米,樁基礎南北向間距不小于6米,樁基礎東西向間距不小于6米;

林光互補:林光互補項目光伏支架最低點不得低于所種植樹木最高點1米,樁基礎的要求同地面電站;

漁光互補:光伏陣列安裝在水面上的,組件最低點應高于最高水位0.6米,樁基礎的要求同地面電站。


以上就是農光互補光伏電站政策補貼補給誰 農光互補光伏電站用地政策的全部內容了,如果您有太陽能光伏發電的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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